安监局双随机一公开自查报告

  安监局双随机一公开自查报告第一篇:

  根据省安监局工作安排,2016年5月省安监局将组织“双随机 两公开”专项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各级安监部门在执法检查时依托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两化”系统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事项,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和技术专家,及时公开检查对象,公开执法检查结果的工作制度),根据《省安监局“双随机”执法检查工作制度(试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检查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1

  武汉维汉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汉南区

  2

  大冶市大红山矿业有限公司

  黄石市大冶市

  3

  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

  黄石市阳新县

  4

  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

  黄石市阳新县

  5

  十堰罕王德山矿业曹家店尾矿库

  十堰市丹江口

  6

  南化君仙矿业有限公司

  十堰市郧阳区

  7

  宜昌西部化工有限公司磷矿石膏渣场

  宜昌市远安县

  8

  宜昌富升化工有限公司

  宜昌市枝江市

  9

  南漳龙蟒磷制品公司

  襄阳市南漳县

  10

  湖北江华机械有限公司

  襄阳市襄城区

  11

  襄阳泽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化工园区

  12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孝感市应城市

  13

  荆州市华泰制衣有限公司

  荆州城南开发区

  14

  能特科技有限公司

  荆州市开发区

  15

  荆州市江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荆州市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16

  中国石化江汉油田分公司盐化工总厂

  潜江市

  17

  黄冈市龙庆化工有限公司

  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

  18

  黄冈市恒兴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黄冈市团风县

  19

  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黄冈市武穴市

  20

  黄冈市浠水县蓝天联合气体公司

  黄冈市浠水县

  二、检查时间

  7月21日—23日,各检查组实施检查。

  三、检查内容

  依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总局令第24号)第八条,检查内容具体如下:

  1.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2.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

  7.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8.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9.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10.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1.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2.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3.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4.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5.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16.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17.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8.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9.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20.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检查内容外,同时检查企业汛期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两化”系统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事故发生单位要检查事故调查处理、事故企业内部责任人受处理情况、职工受教育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对“三个15天”不落实企业要按企业隐患排查清单或排查标准,检查企业隐患排查工作落实情况。

  四、检查要求

  1.被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自查自改,并配合检查。

  2.被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市(州)、县(区)安监局要做好相应配合工作。

  3.检查结果将在省安监局官网和“两化”体系信息管理系统中公布,相关媒体将进行报道。

  五、工作纪律

  1.检查组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权限。

  2.检查组不得妨碍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检查组不得索取、收受被检查对象及相关利益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4.检查组不得徇私枉法和营私舞弊。

  安监局双随机一公开自查报告第二篇:

  为深入推进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中推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5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安监总政法〔20**〕108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两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和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和《关于大力推广随机抽查有关事项的通知》(黑政转办发〔20**〕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执法行为,普遍运用随机抽查作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治理、暗访暗查等监管执法活动的主要方式,进一步解决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

  (一)明确随机抽查的主体

  随机抽查主体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授权、委托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组织或者机构。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全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在全省范围内随机抽取待查对象,直接组织或者督促、指导相关地区安全监管部门实施随机抽查。市(地)、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辖区内随机抽查工作。授权、委托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组织或者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随机抽查工作。实施随机抽查的具体责任单位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管执法处(科)室、执法局(支队、大队)及授权、委托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组织或者机构。

  (二)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属地监管的要求,建立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名录库要涵盖本地全部被监管企业,并结合监管执法实际,建立不同行业领域、不同类别和等级、满足不同执法需求的随机抽查名录库,从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选取抽查对象。对监管职责范围内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和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单位,应当纳入随机抽查名录库。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与下级安全监管部门随机抽查的生产经营单位一般不重合、不交叉。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每年至少更新一次。

  时间进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于2016年4月底前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三)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以全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清单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地方标准的强制性条文,严格依据本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开展抽查,切实做到一张表格管检查。具体实施随机抽查时,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应当按照随机事项抽查清单制作执法检查方案和检查表。

  时间进度:全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清单于2016年4月底前公布,并及时更新。

  (四)建立完善“双随机”抽查方式

  随机抽查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是指按照被检查对象的行业领域、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规模、风险等级等特定条件,随机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进行执法检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随机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进行执法检查。要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依照实施随机抽查具体责任单位的职能和人员数量,建立随机抽查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涵盖所有执法人员,并按照负责监管的行业领域分组并及时调整完善。具体实施随机抽查时,要随机确定待查对象和执法人员,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程序和流程,实行“双随机”抽查。按本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治理等工作,需要对特定行业领域进行全面检查的,要视情况随机确定相关执法人员。需要专家随同检查的,从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被抽查对象生产经营情况特殊复杂的,可直接聘请知名专家。随机抽取通过摇号、电子抽签等方式进行,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时间进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于2016年4月底前建立随机抽查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

  (五)科学、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要切合实际,确保必要的随机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并逐步提高,暗查暗访一般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单位每年要实现一次检查覆盖;对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每半年要实现一次检查覆盖;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重点监管,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完善执法检查程序,增加执法检查频次,督促整改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时间进度:2016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六)开展联合抽查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与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联合随机抽查,共同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依照各自职责处理检查发现的问题,互通执法结果,形成执法合力。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组织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抽查,也可以直接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随机抽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应当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依法处理。

  时间进度:2016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七)全面公开监管信息

  要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和抽查结果(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通过本级政府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政府或者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并实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时间进度:抽查结果在查处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信息在2016年6月底前公开。

  (八)实现抽查成果综合运用

  要强化随机抽查的严肃性和威慑力,引导推动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尊法守法。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厉查处,依法加大处罚力度。抽查结果要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相衔接,纳入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记入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在主流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开曝光。对非法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通报有关部门作为严格限制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强化震慑和警示作用。随机抽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通报反馈。

  时间进度:2016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随机抽查作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创新和规范执法检查行为的重要举措,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保障抽查经费,充实执法检查力量,确保随机抽查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本部门实施随机抽查的牵头单位,相应调整充实一线监管执法力量。要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督促指导和业绩考评,确保随机抽查工作顺利推进。

  (二)注重宣传培训

  随机抽查是行政执法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总结交流执法经验,加快转变执法理念,努力提升执法能力,完善随机抽查执法模式和方法。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为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三)强化工作措施

  省安全监管局将依托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的抽查检查信息化平台,强化随机抽查信息化建设。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方式开展抽查检查,推动实现随机抽查全过程记录。

  (四)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工作制度或者方案,于2016年6月底前报省安全监管局。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细化任务要求,明确工作进度,落实责任分工,强化过程管控,确保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对工作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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